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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財產權 vs 著作人格權:創作者與委託方都該懂的法律指南

  • 作家相片: blackmudstudio
    blackmudstudio
  • 4天前
  • 讀畢需時 5 分鐘

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性質互異的法律實體:財產權涉及經濟利益(重製、改作、授權),具流動性且可轉讓;人格權則關乎精神尊嚴(姓名表示、禁止不當修改),具有「不可讓與性」與「永久性」。在商業實務中,合約若寫「轉讓人格權」屬無效條款。人格權被視為創作者人格尊嚴的延伸,受憲法最高位階保護,不容透過合約強行剝奪。若資方要求「不行使人格權」卻無合理商業理由,不僅面臨法律風險,更會導致與創作者間的信任崩解。



導覽



創意產業的隱形法律炸彈:為什麼你的「買斷合約」可能是一紙空文?

在我們參與許多委託案的經驗中,我們觀察到一個驚人的現象:許多公司正試圖透過「法務模板」強行徵收創作者的靈魂。

這並非小事。當資方為了追求「絕對控制權」,而在合約中強行寫入「永久轉讓著作人格權」時,實際上是為未來的商業開發埋下了隨時可能引爆的訴訟地雷。對創作者而言,這是一份自以為賣斷了尊嚴、實則法律不予認可的合約;對委託方(資方)而言,一旦發生糾紛,這項約定極易因違反強行法規而被判定無效。


理解著作財產權(經濟價值)與著作人格權(尊嚴防線)的硬核差異,不僅是法律的基本功,更是維持專業誠信與商業效率的穩定與基礎。當我們談論權利,我們談論的不只是冷冰冰的條文,而是創作能量在商業機制中如何保持「不失真」的相對平衡。



一、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的實務邊界在哪裡?

著作財產權是作品的「經濟屬性」,用於資產化與市場流動;著作人格權則是創作者的「精神尊嚴」,保護創作者與作品間的靈魂連結。前者可買斷、授權、繼承;後者則具有專屬性,法律強制禁止轉讓、拋棄或被掠奪。


以下是兩者在實務應用上的關鍵對比表,幫助你在一分鐘內掌握核心權益:


核心權益對照表

比較項目

著作財產權

著作人格權

權利性質

財產性、經濟收益

人身性、精神尊嚴

是否可讓與

可以(買斷、授權、轉讓)

不可以(法律強制禁止讓與)

權利範圍

重製、改作、公開傳輸

發表權、姓名表示、禁止扭曲

存續期間

作者生前 + 50 年

永久(隨創作者人格存在)

商業目的

獲取商業利潤、資源開發

保護創作者聲譽、作品完整



二、為什麼法務寫錯的「買斷陷阱」會導致合約無效?

大多數外包合約在版權條款上存在法律漏洞,最常見的錯誤寫法是:「乙方同意轉讓著作人格權予甲方」。在法律上,這句話是無效的,因為人格權具備「不可讓與性」,無法像資產一樣被買斷。

我們在與許多公司合作時發現,法務部門為了行政方便或規避未來的行政麻煩,往往習慣將所有權利一併歸入「買斷」範疇。然而,著作人格權被視為創作者人格尊嚴的延伸,是受憲法保護的精神權利。在創意產業中,這代表對創作者靈魂與其勞動價值的最高位尊重。

這項法律限制並非無端設限,而是源於憲法對於人格權與創作自由的根本保障。這意味著:

  1. 法律位階: 憲法保障的人格權高於一般的商業契約自由。

  2. 不可剝奪性: 創作者無法透過簽字「拋棄」做為人的基本尊嚴。

  3. 實務風險: 資方若拿著一份無效的轉讓條款進行任意署名,創作者仍保有隨時起訴並要求撤回的權利。



三、 當專案要求「不具名」時,這是一項權利溢價嗎?

在 Black Mud Studio 的實務中,資方若因專案機密、團隊體面或救火需求要求創作者「不具名」,我們則視為高價值的「權利溢價服務」。雖然在該案中我們沒有署名,但資方為此支付了極其高昂的報酬。這是一場成功的對價交換:資方保持了體面,我們則獲取了實質的經濟補償。

我們曾接過高額「救火案」,資方支付巨資換取匿名。這不是退讓,而是專業能力的「高價封印」。


權利溢價的定價邏輯

當你同意「隱身」,你實際上是放棄了該作品未來帶來的「聲譽紅利」。在「白標服務」(White Label Services)模型中,這項放棄必須標價:

  1. 現值補償:放棄未來聲譽資本,資方必須支付高溢價。

  2. 對價關係:只有在具備高額對價(補償金)的機制下,藝術尊嚴與商業現實才能達成動態平衡。



四、為什麼無視人格權會導致商業專案的法律失真?

忽視人格權的保護,會導致合約在司法審查時具備高度的不確定性。當資方強行要求創作者轉讓人格權,並隨意署名在作品上,換來的是隨時會侵權風險。尊重人格權是保護品牌價值最穩健的策略。

想像一個場景:資方支付了財產權買斷費,卻在無額外補償的情況下強行隱藏創作者姓名,並對作品進行了非原創者的署名,或是惡意改編導致創作人名譽受損。此時,即便擁有財產權,創作者仍能以此舉侵害其「人格聲譽」為由,要求作品強制下架。這不僅僅是雙方的爭執,更是欺騙大眾的行為。




結語:當法律合規與藝術尊嚴達成共鳴

除了法律層面的保障,署名權在實務中更扮演了提升作品質量的關鍵角色。當創作者的名字與作品永久連結時,這份權利會轉化為強大的心理動力:

  • 責任感與品質掛鉤: 署名權讓作品成為創作者個人的「代表作」而非單純的「勞務零件」。這種職業榮譽感會促使創作者自發性地進行高標準的細節控管,確保每一粒音符、每一行程式碼都經得起專業檢視。

  • 深度的情感投入: 當創作者意識到自己對作品擁有「姓名權」時,會產生更高層次的專案認同感。這種心態的轉變,往往是讓作品從「及格」跨越到「傑出」的關鍵。

  • 建立透明的商業信用: 誠實的署名制度能讓專案具備更強的說服力,展現資方對專業勞動的尊重。這不只是法律上的合規,更是維持專業誠信與商業效率的「核心協議」。


理解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差異,核心在於憲法保障的人格權框架,而非單純規避官司。 唯有建立具備專業尊嚴的創作生態,讓「尊重」成為推動頂尖作品產出的核心燃料,才能極大化專案價值。

若資方因技術需求需約定「不行使人格權」,務必進行專業溝通,並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與高額補償。這是對創作自由與商業效率的雙向保護,這更是對創作者主體性的實質尊重。在這種透明機制下,技術實作與藝術表達能在長期合作中達成最健康的動態平衡。這不只是法律條款的攻防,更是對專業價值的最高認可,確保創作能量在穩健的互信結構下持續運作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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